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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绵阳师院 国资字[2021]2

 

 绵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学校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的分层、分级管理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模式。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处置工作;各相关学院、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转移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危险废物排放情况进行审核,建立监管监控机制,严格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六条凡可能产生污染环境的实验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和单位,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危险废物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七条  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对于一些实验条件高、危险性大,必须使用较多有毒有害试剂,排放较多有毒气体、有毒废水的实验,可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对实验原理、装置、流程、实验过程进行虚拟仿真,从而消除危险废物的产生。对于无法虚拟仿真的实验,实验室应遵循减量化的原则,尽量减少试剂用量,减少废弃物排放。还可通过可用物质回收、开展连续实验等方法实现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再利用和减量化,或者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或者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尽可能地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八条  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机制,使学生了解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了解各种药品、试剂的特性,掌握实验方法,减少由于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

第九条  用量较小的危险化学试剂,应按实际用量购买,尽可能减少因危险化学试剂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实验室中有害的试剂及实验后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小心保管、分类储存,防止污染其他无害的物质,从而消除多余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

第十条  各学院、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环保教育和培训,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化学废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使用化学药品、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废液桶等包装容器以盛放危险废物,将实验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废液桶等包装容器盛放一定数量的危险废物后(通常不超过废液桶最大容量的70%,不可盛满以防危险废物遗洒于环境中),将其转移至学校危险废物暂存间存放,以待处置。

第十三条  严禁将实验室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意倒入水池或堆放填埋。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四条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物品特性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如废液桶等)进行分类收集包装,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十五条  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应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具有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资质的单位处置,禁止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二级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和个人的污染与危害,同时报告学校,学校应尽快向地方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汇报。发生污染事故的二级单位,配合学校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其他单位应引以为鉴。

 

第五章  奖惩及其他

第十九条  对在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学校给与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发生实验室废液倒入下水道导致管道毁坏、破损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负责对损害的实验设施进行维修。对在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措施不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进行处理。情节及后果严重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

第四条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 位数字。其中,第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 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 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