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师范学院受赠及捐赠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受赠范围
凡是国内外(境外)单位、个人向我校和所属单位捐助、赠送的仪器设备、贵重物品。
第二条 受赠物品产权
上述范围的受赠物品的产权属于绵阳师范学院,均应挂靠到学校正式建制单位,办理入帐手续。
第三条 受赠设备管理
1.学校和所属单位正式接受捐赠,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签订受赠协议后,方可接受捐赠。
2.国外(境外)捐赠仪器设备进口的有关手续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相关规定办理。
3.办理入库手续
(1)受赠单位持赠送仪器设备、贵重物品清单及受赠协议,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审核签字后,办理入库手续。
(2)受赠单位在资产入账时,在资产来源一栏里注明“捐赠”字样。
4.受赠仪器设备、贵重物品的管理,按《绵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绵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纳入学校正常的仪器设备管理。
5.未经学校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自行变更受赠仪器设备、贵重物品产权及转赠、转卖与报废。
第四条 对外捐赠
1.应以绵阳师范学院的名义实施。
2.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原则上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3.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对外捐赠仪器设备职能,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均不可利用学校仪器设备进行捐赠活动。
4.我校对外捐赠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必须按相关规定审批同意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购买或调拨,并进行资产调拨转帐处理。
第五条 责任
1.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的名义对外捐赠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赠与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以对外捐赠的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资产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